- 專業人才(EB-2)
- (名額 28.6% + unused in EB1)
- 第一類:高學歷之專門人材 (Advanced Degree)
- 說明:需由受雇之美國公司提出申請,需勞工卡。
- 條件:碩士學歷,或者是學士學歷加五年工作經驗。
- 第二類:科學、文藝、教育、商業和體育各界優秀人材 (Exceptional Ability)
- 說明:需由受雇之美國公司提出申請,需勞工卡。
- 條件:需滿足政府訂定之七項標準中的其中三項。
- 第三類:國家利益豁免 (National Interest Waiver, NIW)
- 說明:需證明申請人之特別技能將會使美國獲得利益;無需勞工卡。
- 條件:需滿足政府訂定之七項標準中的其中三項。
- 第一類:高學歷之專門人材 (Advanced Degree)
- 專業僱員、熟練和非熟練工人(EB-3)
- (名額28.6% +unused in EB1,EB2):
- EB-3-1 專業僱員:需有大學以上學歷。說明:需勞工卡。
- EB-3-2 熟練工人:至少二年以上工作經驗。說明:需勞工卡。
- EB-3-3 非熟練工人:(每年最多10,000 人) 說明:需勞工卡。
- 特別移民(EB-4):(名額 7.1%)
- 如美國海外雇用人員,宗教人士(牧師、修士、修女、和尚、尼姑、傳教士)。
- 投資人士(EB-5):(名額7.1%)
美國國會於1990年制定了EB-5計劃,2019年11月頒布新的行政法規,需在美國地區投資90萬或180萬美元以上,並直接或間接雇用十個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。目前有兩種投資形式,擇一進行:
A.申請人必須創立一個商業性企業,所為新的商業性企業,包括下列三種:
1.1990年11月29日後創設的全新生意;
2.收買陷於困境的企業,加以整頓或重組,並保留原有員工;
3.買賣已存在的生意,並加以擴充。